马鞍山这女子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安徽省妇女维权典型

2018-09-11 09:25:27 来源:女性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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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文化习俗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问题来啦,女儿嫁出去就和家里脱离关系吗?许多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了吗?

其实不然,法律规定出嫁的女儿,比如,继承财产、赡养老人等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

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一女子就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最后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事情是这样的:

含山一女子金某某是土生土长的林头镇卧虎行政村蛮金村民二组的村民,户籍一直在蛮金村民二组。她嫁至清溪镇后,蛮金村民二组的土地被征收,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分得5000元,没有分配给金某某。金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3、原告金某某在蛮金村民二组出生,且户口一直未迁出,理应具有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原始取得。

4、原告虽然已外嫁,但其没有在嫁入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脱离对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故仍属蛮金村民二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而应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5、被告拒绝分配给原告土地补偿款的行为,于法不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含山林头镇卧虎,行政村蛮金村民二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某某征地补偿款5000元。

为法官点赞!

近日,这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例在省妇联、省综治办、省司法厅联合开展的“共建平安家庭 共创美好生活”妇女维权优秀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典型案例,是我市唯一的获奖案例。

农村出嫁女是否能够分得土地补偿费的问题一直以来是大家关注的问题。那从法律上来讲,真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从家庭关系内部角度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出嫁的女儿对父母同样具有赡养义务,出嫁的女儿对父母的财产同样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对于父母生前所欠个人债务,出嫁的女儿在继承所得父母遗产价值的范围内也应给予清偿。

从村集体关系角度来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该条文也可以看出,出嫁的女儿只要是本村的集体组织成员,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享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等权益。

那么,认定出嫁的女儿是否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就成为关键,司法实践中,认定其为本村的集体组织成员的因素有如下:

一是该成员是否长期在本村集体组织生产、生活;

二是该成员户口是否登记在该村集体;

三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成员外出务工因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来认定是否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为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等方面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由此可见,传统的说法与法律已有冲突,妇女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要因传统的说法误导自己,要正确的行使自己权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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